(2016)川34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元贵与梁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贵,梁应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28号原告李远贵,男,现年47岁。被告梁应发,男,现年4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远贵诉被告梁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远贵负担。审判长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