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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元贵与梁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贵,梁应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28号原告李远贵,男,现年47岁。被告梁应发,男,现年4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远贵诉被告梁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远贵负担。审判长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