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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代荣倩与王宝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57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晁琪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