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清情与福建藏天园寿山石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情,福建藏天园寿山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林清情,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藏天园寿山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升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情与被告福建藏天园寿山石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