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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金顺新与周建美、刘靖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新,周建美,刘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金顺新。被执行人:周建美。被执行人:刘靖华。本院在执行金顺新申请执行周建美、刘靖华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建美、刘靖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8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