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金顺新与周建美、刘靖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新,周建美,刘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金顺新。被执行人:周建美。被执行人:刘靖华。本院在执行金顺新申请执行周建美、刘靖华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建美、刘靖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8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