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2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琦,主任。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月7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单位对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利人防易缴决字(201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追缴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也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认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拥军审 判 员 纪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绍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