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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林光、洪军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洪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林光被执行人洪军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武商初字第007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军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军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军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洪军胜(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