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磊与聂国新、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聂国新,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120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系乌苏市城乡规划局职工,住乌苏市。被告:聂国新,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系乌苏市戒毒所干警,住奎屯市。被告:高永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系乌苏市戒毒所干警,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聂国新、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