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好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西福鑫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好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山西福鑫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好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桃园二巷19号。法定代表人王晋华,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福鑫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23号湖滨会堂西楼1层(原五号)。法定代表人崔长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杏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六千一百四十六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