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海与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黄海。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禾香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诉被告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海负担。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