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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刑初13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丽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为报复郎某甲,纠集他人,在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对郎某甲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损毁价格为9870元。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郎某甲陈述,证人于某某、郎某乙、王启某某、韩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维修项目清单,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李 栋人民陪审员 张晓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