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83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 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