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郑吉华与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华,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371号原告郑吉华,男,汉族,1950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组。委托代理人曹晓乐,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吉华诉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成规执法(2015)第5351号),审查内容涉及的武侯区华兴街办沈家桥社区6组簇桥上街1号房屋属于不动产,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江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