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春,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659号原告王玉春,无业。委托代理人宋伟,江苏徐州工业园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住所地铜山区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增产,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胜亮,该单位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成,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玉春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玉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春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春负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