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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传本、李金田等与徐传本、李金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本,李金田,杨友铨,黄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异1号异议人徐传本。异议人李金田。申请执行人杨友铨。被执行人黄庆江。被执行人徐传本,身份情况同异议人徐传本。被执行人李金田,身份情况同异议人李金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传本、李金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传本、李金田称,杨友铨诉黄庆江、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庆江偿还借款23万元及违约金。本案中,黄庆江以自己的房产85.54平方米,作价35万元进行了抵押。异议人作为保证人,应当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013)济中区法执字第6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的存款账户是错误的。杨友铨2014年11月17日申请的强制执行,而(2013)济中区法执字第692号早在2013年9月6日就进入执行程序,在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程序严重违法。要求:1、撤销(2013)济中区法执字第692号《执行裁定书》;2、返还被执行的存款;3、解除查封的银行存款,不再执行异议人。本院查明,申请人杨友铨与被执行人黄庆江、徐传本、李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黄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友铨偿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0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限定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徐传本、李金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友铨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徐传本、李金田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7日,杨友铨向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3)济中区执字第692号。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中区执字第6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各240000元。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两级法院均判决异议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本案在2013年6月7日立案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传本、李金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