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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强与胡秉全、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胡秉全,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胡秉全。被执行人吴冬梅。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胡秉全、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秉全、吴冬梅在规定期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