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颜建明与郑嘉栋、赵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明,郑嘉栋,赵鸣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颜建明。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受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郑嘉栋。被告赵鸣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建明诉被告郑嘉栋、赵鸣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建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颜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颜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