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民平贪污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内07刑申1号张民平: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呼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以“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认定的五起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存有疑点,其行为后果不具备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申诉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直接管理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