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7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吸毒于2004年10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因赌博于2011年11月19日被告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5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嘉禾花园一幢一单元503室自家摆设两张麻将桌,以五元一台搓武汉花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人每局300条筹码,每局结束,被告人从中抽取100元头薪。同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共抽得头薪6000元以上(已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病历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黄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陈某乙、管某、钱某、林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6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和扑克牌十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