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洪成申请执行何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成,何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成,男。被执行人何正喜,男。李洪成申请执行何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正喜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洪成借款本金23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正喜在开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应收的房屋装饰装修安置补偿款238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