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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南辉与杜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辉,杜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02-1号原告张南辉,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闫明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婉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秋阳,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何明,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疏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费用9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