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忠杰与于向茂、杨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杰,于向茂,杨金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17号原告王忠杰,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相衙镇孟王刘村20号。被告于向茂,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孙庄村76号。被告杨金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杰诉被告于向茂、杨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忠杰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