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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忠杰与于向茂、杨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杰,于向茂,杨金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17号原告王忠杰,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相衙镇孟王刘村20号。被告于向茂,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孙庄村76号。被告杨金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杰诉被告于向茂、杨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忠杰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