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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常晓斌与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晓斌,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9号原告常晓斌,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苏九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斌诉被告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晓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1#、2#房产产权予以保全,原告常晓斌以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阿拉善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两套商铺产权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冻结期间不得转移上述房产的产权;二、对原告常晓斌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楼房一套产权手续(产权号: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冻结期间不得转移上述房产的产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逸 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