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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宗凯与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凯,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孙宗凯。委托代理人蒋蕊蕊,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友廷、陈旭东,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凯诉被告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心波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