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郭振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振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古勇、黄钰珊,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诉被告郭振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4年7月26日,被告郭振强向原告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原告中国银行审核后,向被告郭振强发放了卡号为62×××60、人民币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但被告郭振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透支而不偿还欠款,截至2015年5月12日拖欠本息、滞纳金共计26929.27元。原告中国银行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郭振强立即偿还截至2015年5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25833.77元、利息784.75元、滞纳金310.75元,共计26929.27元,以及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郭振强承担原告中国银行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郭振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中国银行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被告郭振强立即偿还截至2015年5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项26929.27元(其中本金25833.77元、利息784.75元、滞纳金310.75元)及未到期款项本金8430元,以及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郭振强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月14日,被告郭振强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019.77元、利息4141.69元、滞纳金5219.55元,合计54381.01元。二、被告郭振强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上述信用卡欠款54381.01元。三、被告郭振强与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诉讼保全费289元,合计55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郭振强负担,被告郭振强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五、如被告郭振强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须额外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及利息×100%〕。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颖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