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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益萍与许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益萍,许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5号原告:范益萍。被告:许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益萍与被告许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益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