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益萍与许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益萍,许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5号原告:范益萍。被告:许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益萍与被告许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益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