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益安强与张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安强,张卫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94号原告益安强。被告张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益安强与被告张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团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