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裕链与被执行人陈惠能、曾昭茂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链,陈惠能,曾昭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陈裕链,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惠能,男,1983年8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昭茂,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裕链与被执行人陈惠能、曾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惠能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瓷都阳光星城2-3幢3层304的房产,因执行标的偏小,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