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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XX福与乔福贵,乔顺利,兰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福,乔顺利,乔富贵,兰孝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XX福,男,1972年1月10日生,满足,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乔顺利,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乔富贵,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兰孝志,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福诉被告乔顺利、乔富贵、兰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XX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XX福撤回起诉。诉讼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长征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