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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胡德彬与刘金鉴、欧阳青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彬,刘金鉴,欧阳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彬,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金鉴,男,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欧阳青香,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德彬与被执行人刘金鉴、欧阳青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处置变现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人民币52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