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46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张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461-1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吕纯云。被执行人:张美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4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星汇半岛D3幢1702室房产,2015年11月16日,买受人孙水年(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吴家兜40号,公民身份号码:××)和曹林美(女,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吴家兜4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7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星汇半岛D3幢1702室房产[权证号:110079779、湖土国用(2011)第01632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水年(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吴家兜40号,公民身份号码:××)和曹林美(女,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吴家兜40号,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水年、曹林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水年、曹林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孙水年、曹林美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