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8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谭晓莉与周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莉,周之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8016号原告谭小莉,女,1987年3月18日生,土家族,务农。被告周之德,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莉与被告周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小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小莉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审 判 员 魏 甫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