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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8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谭晓莉与周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莉,周之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8016号原告谭小莉,女,1987年3月18日生,土家族,务农。被告周之德,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莉与被告周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小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小莉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审 判 员  魏 甫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