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246号原告: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潇,总经理。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季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BMDx**号小型车一辆、新BMDx**号小型车一辆。原告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彭勇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x号x栋x层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31xx**号)房屋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国舜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BMDx**号小型车一辆、新BMDx**号小型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彭勇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x号x栋x层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31xx**号)房屋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