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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浩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74号罪犯陈浩,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湖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7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曾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考虑到其此次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浩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