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9号原告:钟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项智辉,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遂祺,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钟某已经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胜英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审判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