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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9号原告:钟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项智辉,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遂祺,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钟某已经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胜英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审判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