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金盆担保公司与李琦、李运林、耿纯敏、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李琦,李运林,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耿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琦。被执行人李运林。被执行人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纯敏。本院在执行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琦、李运林、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耿纯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李琦、李运林、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耿纯敏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琦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中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0405**)的房屋。二、查封李运林、耿纯敏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中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0405**)的房屋。三、查封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环城八里社区(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鄂规用地420683201000043号,地字号2010043号,用地面积为9108.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游泳馆、羽毛球馆、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作。四、冻结李琦、耿纯敏分别持有的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70%、30%的股权。限李运林、枣阳市博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耿纯敏、李琦自财产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价查封财产偿以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金 龙审判员 陈 明 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 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