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月朋与巴彦县百货商厦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月朋,巴彦县百货商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督6号支付令申请人韩月朋,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委9组。被申请人巴彦县百货商厦,地址巴彦镇东牌楼北侧路东。法定代表人房玉军,职务经理。申请人韩月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巴彦县百货商厦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6,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巴彦县百货商厦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月朋欠款人民币126,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