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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建设公司,某房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5号申请人:某建设公司被申请人:某房开公司担保人:王某。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法院财产保全函,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某房开公司705万元现金或价值705万元财物,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某房开公司705万元现金或价值705万元财物。2、查封担保人王某房屋三套(房权证号:房权证兖城字第××、30××43、30724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