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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骆旭生、吴俊华与吴俊华、毛秀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生,吴俊华,毛秀丽,陈绍仕,王运香,徐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96号原告:骆旭生。被告:吴俊华。被告:毛秀丽。被告:陈绍仕。被告:王运香。被告:徐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吴俊华、毛秀丽、陈绍仕、王运香、徐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骆旭生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