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骆旭生、吴俊华与吴俊华、毛秀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生,吴俊华,毛秀丽,陈绍仕,王运香,徐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96号原告:骆旭生。被告:吴俊华。被告:毛秀丽。被告:陈绍仕。被告:王运香。被告:徐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吴俊华、毛秀丽、陈绍仕、王运香、徐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骆旭生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