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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继业、贺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赵继业,贺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307号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春峰,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爱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继业,男,汉族。被告:贺自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继业、贺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周口市板桥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