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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大连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李士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士军。本院在执行大连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