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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石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