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石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