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世平、陈仙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世平,陈仙花,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平。委托代理人:黄德城,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仙花。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如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世平、陈仙花、台州市��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徐世平、陈仙花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42583.8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1日为29923.08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律师费)32500元;原告对被告徐世平所有的座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石井居康育路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世平、陈仙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徐世平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世平向原告借款950000元,贷款发放时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为6.4%,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实际放贷日和还款日以双方办理的借据或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贷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被告徐世平以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每期返还金额为10738.78元,按月等额还款;原告于借款手续后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一次性划入被告徐世平指定账户,如被告徐世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徐世平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合同还特别约定贷款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保证人一栏盖章,自愿为被告徐世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徐世平以其名下座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石井居康育路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587**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房产已经于2010年12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陈仙花与被告徐世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2月1日将贷款950000元直接划入被告徐世平指定的账户。被告徐世平借款后多次逾期还款,因此原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徐世平提前返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11月21日,被告徐世平尚欠借款本金642583.86元、利息29923.08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师代理费3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世平、陈仙花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642583.8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1日为29923.08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5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被告徐世平所有的座落于���环县珠港镇城关石井居康育路房产(他项权证号为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587**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被告徐世平、陈仙花、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