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蒋明祥与王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明祥,王贵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76号原告:蒋明祥,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贵林,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蒋明祥与被告王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蒋明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贵林未按时参加调解,蒋明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明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