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8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海波、舟山中达船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海波,舟山中达船务有限公司,陆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80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海波。被执行人舟山中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余斌。被执行人陆芬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执民字第80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变卖被执行人马海波、陆芬飞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079号海珍苑5幢203室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变卖过程中,竞买人许军、乐美苏(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50413374X)以6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海波、陆芬飞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079号海珍苑5幢203室房产的查封。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079号海珍苑5幢203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军、乐美苏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军、乐美苏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许军、乐美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由许军、乐美苏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原所有人马海波、陆芬飞承担。四、被执行人马海波、陆芬飞所持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079号海珍苑5幢203室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作废。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