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邵玉成与王海军、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成,王海军,高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邵玉成。被告王海军。被告高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负责人丁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成与被告王海军、高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邵玉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玉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邵玉成负担。审判员 齐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