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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卢锦锋卢某锋、林均中林某中等与董明春董某春、董日保董某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锦锋卢某锋,林均中林某中,卢锦福卢某福,李瑞民李某民,李玉珍李某珍,卢仁凰卢某凰,李君山李某山,潘有山潘某山,黄汉仁黄某仁,董明春董某春,董日保董某保,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天等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五代理人旧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各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卢锦锋卢某锋,农民。原告林均中林某中,农民。原告卢锦福卢某福,农民。原告李瑞民李某民,农民。原告李玉珍李某珍,农民。原告卢仁凰卢某凰,农民。原告李君山李某山,农民。原告潘有山潘某山,农民。原告黄汉仁黄某仁,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东风农场陆分场定活队**号。以上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罗金亮,天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明春董某春,农民。被告董日保董某保,农民。被告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25号科园大厦第四层4113-1号。法定代表人韦俊猛韦某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能,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天等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宝路18号公安局大院3栋702号。法定代表人黄光庭黄某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进益,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锦锋卢某锋等九人诉被告董明春董某春、董日保董某保、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天等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国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       国       宾审 判 员 农       海       珍人民陪审员 农       长       青审 判 长 农国宾审判员农海珍人民陪审员农长青审 判 长 农国宾审判员农海珍人民陪审员农长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麻       小       单本裁定依据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