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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利霞(又名薛丽霞)申请执行拓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利霞,拓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50-3号申请执行人薛利霞,又名薛丽霞,女,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退休工人,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拓宏斌,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薛利霞(又名薛丽霞)与被执行人拓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7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拓宏斌的妻子刘芳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工资。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拓宏斌的妻子刘芳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