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陈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40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陈国伟。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国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国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国伟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春江东路158号石马小区5幢302室房产(与案外人共有,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伟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国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4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国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