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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云相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云相,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洪云相。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号***室。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洪云相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洪云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于依法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