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林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25号罪犯王林涛,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滦平县,中专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密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王林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0月、2015年2月、6月、10月共获表扬4次,2014年6月获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罚没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林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雅 微信公众号“”